成都市私家侦探:成都私人调查取证合法吗?在民事案件中,尤其是我们接触较多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证困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打官司就是要争证据,能够成为判断依据的是有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越来越有主动举证的意识,以证明夫妻关系是否破裂,证明对方有过错,调查一方无过错的夫妻财产。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法院过分强调了“司法被动”的因素。
特别是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查询另一方银行账户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被申请人的账号,否则申请将被拒绝; 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时,除了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人的婚姻、对方的关系证明、身份证及身份证号码外,还要求申请人提供所在地房子的信息。 而如果这一信息被一方刻意隐瞒,另一方几乎无从知晓; 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婚外同性同居的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的过错,其隐蔽性较大,作为证据的接受要求非常严格。 按照要求,成都私家侦探公司单纯依靠当事人本身来取证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这种普遍“市场需求”的背景下,“私人侦探”和“调查公司”应运而生。 据近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海淀法院受审的被告人袁远介绍,他在庭审后接受采访时表示,“像这样的调查公司,在北京及全国各地不下500家”。国家”。 调查公司追求商业利益。 腐败的本质使得其取证方式往往偏离法律轨道,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特别是隐私权的侵犯。
特别是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广泛泄露,网络上出现公然出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 甚至出现了“专业”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在此背景下,2009年2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正式确立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该立法体现了国家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努力,对于游走在“灰色地带”私人侦探群体来说,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行为。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可以实施本罪。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并重处罚制度。
(二)犯罪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三)主观方面具有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四)行为人客观上通过窃取或者其他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由于修正案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性,且目前尚无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对该罪的客观方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和“情节严重”。 佟表示,“非法获取”是指盗窃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从而构成对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侵害;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成都私人调查取证合法吗?,是指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不向公众公开。 知道且公民不愿为社会所知的各种具有保护价值的信息,如存款、收入、酒店住宿等有关个人隐私和社会生活秩序的信息; 所谓“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一是获取信息量大,或者获取信息次数多;二是获取信息的次数多。 二是利用获得的信息从中获利,且数额较大; 三是获取信息并利用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给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给成都私家侦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3、委托“私家侦探”调查取证性质
明确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私家侦探”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那么其委托他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私家侦探”调查取证有定吗?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主体使用“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和行为来分析。 1、如果客户是“线下”,获取信息的目的仍是为了出售给他人,且其行为“情节严重”,则不必认定该客户犯有“非法获取公民罪” '个人信息'有疑问。 2、如果委托人购买“私家侦探”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如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并构成后者犯罪的,根据犯罪理论刑法上有牵连的犯罪分子,应当吸纳前一犯罪的手段和行为,一般判处后一犯罪的处罚。 3、如果委托人购买“私家侦探”提供的信息只是为了提供证据(这也是常见情况),以弥补目前法院不按照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情况且未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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