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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侦探费用-配偶权利和配偶忠诚义务概述
2024-12-06 11:03

当丈夫起诉妻子离婚时,妻子向法院起诉“第三者”,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侵犯她的“夫妻权利”。省法院对这一罕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停止侵害原告吴某个人利益,并赔礼道歉。

1. 配偶权利和配偶忠诚义务概述

但所谓的“配偶权”是什么呢?配偶权的概念最早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并逐渐完善。从英美、法系国家的角度来看,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彼此陪伴、关爱和帮助的权利。中国学者批评这一定义,认为其不准确。

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夫妻双方平等、排他地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爱护和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主要包括: 1、夫妻姓名权; 2、住所 决定权; 3、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权利; 4. 忠诚义务或要求贞操的权利; 5、代理日常事务的权利; 6. 互相协助的义务。

童说,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地位的基本身份权利。其权利主体是配偶,权利由双方共同享有,义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是彼此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每个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就配偶的对外关系而言,它具有绝对权利的性质,除配偶外,任何人都没有义务不侵犯。因此,配偶权利具有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的双重属性。配偶权利本质上是地位权利,但以义务为中心。权利和义务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权利的行使也是义务的履行,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复合性。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配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夫妻双方相互承担的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的义务。贞操的广泛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抛弃配偶另一方,不得为了第三方的利益而牺牲或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配偶的忠实义务是配偶权利的体现。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配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认为,由于它源自配偶权,因此虽然称为“义务”,但它是一种身份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属性。还有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这直接说明夫妻忠实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都不完整。如上所述,配偶权是源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身份权利。权利主体是夫妻。每一项衍生权利都是权利和义务的混合体。配偶的忠诚义务也不例外。配偶一方不仅有忠实的义务,而且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忠实。缺了任何一个方面,配偶的忠诚义务都是不完整的。从权利上来说,配偶忠诚义务可以称为配偶忠诚主张。由于它是源自配偶权的权利,因此必然是身份权。就义务而言,配偶忠诚是一项法律义务。配偶一方违反忠诚义务,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关系,侵犯了配偶另一方的身份权——配偶主张忠诚的权利也构成违反法律义务。

也有学者认为,由于婚姻是一男一女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特殊关系,夫妻双方对婚姻的圆满具有个人利益。因此,配偶不忠和“第三者”也侵犯了配偶的权利。受害配偶的个人利益也应当承担责任。

2001年4月,我国新修订的婚姻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首次将夫妻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义务。 ,引起各界争议。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

2. 将配偶忠诚义务提升为法律义务的必要性

要将一项权利(或义务)纳入法律规制领域,首先要回答一个问题:将这项权利(或义务)合法化是否有价值?法律能否维持甚至增加其监管价值?

配偶忠实义务作为配偶权利的核心内容被纳入法律保护领域,其理由是:夫妻间相互忠实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倡导的美德,对配偶忠实义务的保护可以促进夫妻间的相互忠诚。本质上被视为国家对正义的承诺。维护和提升可以有效遏制当前“包二奶”等不良风气。

(一)确立配偶忠诚义务是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客观法律要求。

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就把一夫一妻制原则作为婚姻的基本原则之一。正如恩格斯所说:“因为随着生产资料向社会所有制的转移,雇佣劳动、无产阶级的必要性以及因此一定数量(统计上可衡量的)妇女献身于金钱的必要性也将消失。卖淫正在消失,但一夫一妻制却没有。它的存在不仅不会结束,而且最终会成为人类的现实。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方颓废的生活方式乘虚而入,导致我国婚外恋情、通奸、卖淫、纳妾等现象泛滥,破坏婚姻的现象。婚姻越来越严重,这是对婚姻婚姻!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除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按照《条例》处罚外,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均不予处罚,这使得一夫一妻制婚姻失去了意义。作为人们行为的指南,这不利于有效执法,也会对社会稳定和安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新婚姻中确立配偶忠诚义务是体现和落实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