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委托婚姻调查的客户中,约有三分之二是出于保护家庭、挽救婚姻目的。 大约一半的人纯粹是为了挽救婚姻,另一半则基本上是为了挽救婚姻,但他们也想收集一些证据,为离婚做准备。 只有约三分之一的人委托婚姻调查取证机构为离婚的真实目的收集证据。 总之,大多数委托婚姻调查的苏州客户,至少在前期,都是想维系家庭关系,而去苏州当地的婚姻调查取证机构。
“婚外情”已成为我国夫妻关系的最大杀手。 据统计,目前因第三者原因导致的离婚率已占离婚原因总数的76%。 当丈夫发生婚外情时,合法婚姻中的女性通常会想尽办法获取“奸夫淫妇”的证据,既是为了泄愤,也是为了自己在以后的离婚过程中受益。 但实际上,这样的证据很难获得。 取得证据并不容易。 一些女性认为,在收到丈夫和情人之间的淫秽短信后,她们有机会获胜。 其实,这还远远不够,因为法官要认定一个人有婚外情,并在判决书中表达出来。 ,无疑是对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判断,而且往往会涉及案外第三人,因此法官对此十分谨慎,这导致追究过错方的责任变得困难。
第三方存在形式
第三方的表现形式应有以下三种:
1.首先成都正规婚外情调查,它是一种在婚姻之外偶尔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
2、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生活在一起的同居形式;
3、第三种是重婚罪,即夫妻以夫妻名义同居。 第一种情况不属于故障赔偿范围。
取证难及取证合法性问题
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形形色色的调查公司、民事调查所所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当事人抱着“抓奸取证”的心态,不惜一切代价、不惜一切代价试图取证。 那么,这些证据对于离婚真的那么重要吗? 费尽心思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有多重要? ?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来看,即使通奸者被抓获,并且有“在床上抓到通奸者”的直接证据,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
为什么?
婚姻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过错方具有上述法定情形且无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才可以支持。 婚外情与婚外性行为不同。 如果婚外情只是婚外性行为,法院不太可能支持赔偿要求。 由于婚姻第四十六条仅规定了四种适用损害赔偿的情形,并没有规定救助条款,法官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 因此,即使一个人“被困在床上”,法院有时也很难支持他的精神赔偿主张。
2、值得注意的是,婚外情的取证难度较大。 一方面必须出示婚外情的证据,另一方面也不能侵犯他人包括第三方的隐私权,否则取证就会违法。 例如,如何证明你的配偶与第三者同居? 即使拍出照片,也很难证明他们是长期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 有些人别无选择,只能委托私人调查所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取证。 他们甚至在取证过程中以暴制暴,触犯法律,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3、那么,“偷拍、偷录”、“私录”证据合法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案件的。 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仅限于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1)例如,就事件而言,为了获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个家庭是一种侵权行为,当然所获取的证据是不合法的。 但如果取证,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但是,已经达到取证目的,但对第三人身心造成伤害或者侮辱的,则构成另一侵权。
(2)再比如,将录音设备放置在自己家中,不构成侵权。 但如果放在第三人的办公室,那就不合法了。
(3)又比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两人在第三人房间的亲密照片不合法,但如果是两人在公共场所的亲密照片,则是合法的。 又如,通过窃听、摄像等法律禁止销售的设备取得的证据,因取证手段不合法等,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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