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调查----不成功,不收费
调查婚外情费用有过错的一方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参考案例中确定的裁判规则)
2023-08-23 11:09

【判定规则】

如果过错方发生婚外情,双方关系就会破裂。 调解不成后,应准许双方离婚。 离婚的同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无过错一方为调查错误婚外情以及委托有关调查事务所收集证据、材料而支付的调查费用,不属于婚姻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无权向有过错方主张支付调查费用。

【关键词】

民事离婚中,过错方婚外情,调解无效。 无过错方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调查费用。

【基本案例】

何X与赵X为夫妻。 有一天成都婚姻调查的费用,何某听说赵某在外面与一名女子同居,并育有一子。 何某随后质问赵某,但赵某不承认,夫妻俩因此发生争吵。 何某立即前往调查事务所,委托调查公司调查赵某婚外情的证据。 何某先支付了调查费用3000元,调查结束后又支付了3000元后续费用。 随后,该事务所按照约定完成了何某的委托事项,何某共计支付了6000元,并领取了收据。

何X以赵X有婚外情影响夫妻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并分割调查共同财产。

赵某回复称自己没有婚外情,请求法院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有婚外情方因婚外情调查与无过错方离婚的,无过错方能否要求有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调查?

【试用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何某、赵某离婚; 何X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按照4:3的比例分割;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定规则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二条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后准予离婚。” 本案中,赵某违反夫妻间忠诚义务,与其他妇女同居并生育孩子,严重伤害了何某的婚姻关系,直接导致两人关系破裂。 何某提起离婚诉讼后,本院调解无效成都婚外情取证 ,双方不存在和解的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准予离婚。

此外,根据《婚姻》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赵某婚外情,双方离婚,过错方赵某应向受害方提出索赔。 何X支付了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对于何某主张的调查赵某婚外情的调查费,由于该费用不属于《婚姻》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因此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何X无权要求赵X支付调查费用。

【适用法律】

婚姻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单独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查婚外情费用有过错的一方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参考案例中确定的裁判规则),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进行调解。 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有配偶与他人共同居住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合法文件】

民事申诉、民事辩护、律师代理意见、民事一审判决

【功效与避免冲突】

资料性案例 有效参考 适用

何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文法典】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律后果·损害赔偿·与他人同居(L040503046)

【案由】 离婚纠纷

【判决日期】2007年8月25日

【权威公告】收录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法庭2008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集(共36集)

[查询码] C0502+11++MM++++0307C

【审理法院】××人民法院

【初审程序】 一审程序

【原告】 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