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侦探取证调查:关于成都方大碳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告
被处罚:成都方大碳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953XM
法定代表人:李宇; 身份证号码:510727********1614
地址(Address):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路号
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对贵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贵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能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上述事实证据包括:
证据材料 1、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检查)笔录(城环监勘字[2023]LQY第5号、城环监勘字[2023]LQY第2号)两份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照片21张;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宇(身份证号:5051614)委托永龙海(身份证号:4523226)接受调查询问笔录副本(城环调训字[2023]LQY1); 万事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京鹏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单位(身份证号:5183471)委托杜邦(身份证号:5335286)接受调查并查询笔录(城环调讯字[2023]LQY5号)。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宇(身份证号:5051614)委托永龙海(身份证号:4523226)接受调查并查询笔录。 提供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授权委托书1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登记通知书1份;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影响报告书审查批复2份; 竣工验收批复函2份; 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合同副本1份; 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台账记录6份; 检验报告1份; 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四川万事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京鹏(ID:5183471)委托杜邦(ID:5335286)接受调查询问笔录:业务复印件执照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三、四川汤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汤臣检测环检字第(202305163)号);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份; 《信用中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23年6月16日,我局向贵公司送达《行政处罚预告通知书》(城环飞高字[2023]LQY079),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申辩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预告通知书》(成环飞高字[2023]LQY079号)的送达为证。
贵公司提出答辩状成都调查 关于成都方大碳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告,并于2023年6月25日提交答辩书。经审查贵公司答辩书并组织小组讨论,建议维持对贵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处罚金额裁量规则、基准和计算方法裁量权标准”。 我们现在对贵公司做出以下决定:
1、罚款41,600.00元(大写字母:人民币41,000元,600发)
上述缴纳情况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在《四川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缴纳代码:500040511)上注明。 与金融系统联合排查的银行完成支付。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成都证据调查公司,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日处罚款额百分之三的罚款。中国”。
成都侦探取证调查对本决定不服的成都婚外情取证,可以自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话:13530722851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