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有义务配合调查,无正当理由拒绝的,构成行政不作为。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所以拒绝党俊清调查取证是因为党俊清没有人民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 但人民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并不冲突,
对于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党俊清请求的调查项目可能导致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负有保密义务。 ,如有泄密成都调查取证事务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故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
(2019)豫9001行初54号
原告:党俊清,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
委托诉讼律师:刘超,男,河南君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律师:张晨晓,女,河南君清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被告:济源市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林,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波,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莹莹,女,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党俊清认为,被告济源市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诉讼中变更为现名,以下简称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拒绝律师调查取证的行为违法,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2019年11月5日,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了以李小龙法官为庭长,人民陪审员李艳霞、陆传景组成的合议庭。 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党俊庆及诉讼代理人刘超、张晨晓,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讼代理人李彦波、石莹莹参加了诉讼。 此案现已结案。
2019年9月17日,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驳回原告党俊清作为律师对关联案件的调查。
原告党俊清诉称:2019年9月17日,其受本所委托向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调查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的丧葬费、抚恤金及剩余养老保险退费情况。侯世波死后保安局。 就领案而言,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了其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专项调查证明后成都侦探排名,要求其取得了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调查。理由是他无权调查取证才可以向其发出相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可以根据证据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办的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这是法律赋予律师取证调查。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其未取得人民法院律师调查调查调查,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 因此,请求确认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17日驳回其调查申请的行为不合法。
原告党俊庆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及依据:
1、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证明其是河南君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原告资格。
2、河南君清律师事务所与杜秀英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代理合同。
3、杜秀英于2019年9月16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2019年9月16日齐某和任文刚律师对杜秀英的约谈笔录。 5、杜秀英身份证复印件。
6、侯世波在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人事代理合同(两页)。
7、杜秀英、侯世波结婚证复印件。
八、河南君清律师事务所依法从济源市民政局调取的侯世波、杜秀英的婚姻登记档案。
上述证据综合证明,2019年9月16日,杜秀英与河南君清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协议,涉及杜秀英丈夫侯世波应从济源人力资源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剩余养老保险等事宜。死后,社会保障局。 因与侯世波女儿发生纠纷,侯薇薇、金某等费委托河南君清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河南君清律师事务所指派党君清、任文刚两名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律师对案件有一定了解,认为应先到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死者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剩余养老金返还的具体金额。杜秀英的丈夫侯世波随后进一步调查。 上述款项是否已被他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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