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
(2)离婚案件,被告下落不明,且案件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的;
(三)受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确认房地产权属;
(4)财产纠纷案件,被告是无力偿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或者被执行人的;
(5)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产生的产权纠纷;
(6)拆迁区域内自然人的离婚、财产分割、继承或者房屋买卖纠纷。
第二章 立案审查处理
第四条[警示措施]立案人员可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警示、提醒,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诚信诉讼:
(1)在立案窗口张贴警示标志,加大警示力度;
(2)利用12368短信平台、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或者送达的民事诉讼指引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案件处理】立案人员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可以对涉及诉讼、执行等当事人进行重点审查,对审查结果作出工作记录并标注虚假诉讼风险等级,随案移送业务法庭。
第三章 审理阶段的审查和处理
第一节 防范虚假诉讼
第六条【庭前准备】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法官应当在庭前完成以下工作:
(1)核实送达程序。对能够联系到但未到庭的被告人,应确认其缺席原因,并通过电话询问其对案件的看法;
(二)核实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告知其因提供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导致错误裁判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缺席审判】法官进行缺席审判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原告或者有关人员到庭接受调查、质证,说明事实发生的过程以及涉及的时间、地点、人员关系等情况;
(2)未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交了答辩状或者书面证据的,应当组织到庭的当事人对答辩状或者书面证据发表意见;
(3)对于通知书不公开送达的案件,当事人不到庭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的,法院可以决定重新审理或者传唤当事人到庭陈述案件事实;
(四)坚持重事实、重证据的审判原则,当事人的陈述与查明的事实不一致或者缺乏相应证据支持的,依法不予采纳。
第八条【庭审调查】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
(1)传唤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要求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核实相关案件事实;
(二)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者其他相关证据;
(3)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四)依据职权调查取证;
(五)向与案件结果有法律利益的当事人告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依法追加其参加诉讼;
(6)实地考察或者咨询有关部门、专业;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调解审查】调解过程中,法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审查:
(1)调解前,了解当事人的诉讼经历,根据案件数量、类型、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二)告知当事人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承担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情况记入调解记录;
(3)审查原告主张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审查证据的三项特征;
(四)调解协议明确放弃重大实体权利,且仅律师出庭的,应当与当事人共同审查、核实律师的权限;
(5)调解涉及特定标的物的交付或者权属确认的,应当审查该标的物上是否存在第三人财产权或者其他权利,必要时,通知第三人出庭陈述事实;
(六)调解事项主要为金钱给付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况及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在调解笔录中列明调解所涉金钱给付的时间、金额、方式、清偿情况等;
(七)调解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具体条款应当清晰、无歧义,必要时能够与执行部门沟通调解结果;
(八)严格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违反公序良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规避国家政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调解协议,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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